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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5-31 06:30:48 作者:婚外情引发隐私权纠纷:维权为何反成侵权?|国是说法 浏览量:78273

  文/赵斌 陈胡勇

  近日,媒体报道广西藤县法院审理的一起第三者起诉原配的案件引发社会关注。2023年,妻子黎茜因发现丈夫胡铭与第三者王月同居,私自安装摄像头并公开隐私视频,被王月以侵犯隐私权、名誉权为由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黎茜删除不当内容,但驳回王月的精神损害赔偿诉求。

  有网友对法院判决叫好,甚至认为应该对婚内出轨同居者以重婚罪处以刑罚。但也有网友认为,侵犯他人隐私涉嫌违法,这起案件到底应该怎么看?

  隐私权与配偶权的法律博弈

  本案中,黎茜在丈夫与王月同居的出租屋内安装摄像头,是否构成侵权?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主任谢鸿飞在接受中新社国是直通车采访时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密空间、活动、信息不受侵害的权利。此案涉房屋作为王月与胡铭的同居场所,属于私密空间,黎茜未经许可安装摄像头偷拍,已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

  谢鸿飞认为,即便黎茜作为合法配偶享有配偶权,但其维权手段必须合法。

  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黎茜的行为虽出于维护家庭权益,但“维权手段需合法”,偷拍行为已超出法律赋予的必要界限。这一裁判逻辑体现了法律对隐私权保护的严格立场:配偶权虽受法律保护,但不得以侵犯他人隐私权为代价。

  谢鸿飞补充,黎茜的行为同时侵犯了王月的肖像权与名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黎茜公开王月隐私照与视频,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构成名誉权侵权。然而,法院最终未支持王月的精神损害赔偿诉求,主要基于其过错在先且未能证明精神损害的严重性。

  涉隐私权的罪与非罪之辩

  黎茜将偷拍的隐私视频发布至抖音、微信朋友圈,是否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或侮辱罪?

  从刑事责任角度看,首都师范大学刑法专业教授、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肖怡在接受中新社国是直通车采访时表示,传播淫秽物品罪要求传播内容具体描绘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且情节严重。本案中,视频内容主要围绕出轨事实,未涉及具体性行为描写,亦未达到“情节严重”程度,故不构成该罪。

  对于侮辱罪,肖怡称其构成需满足“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名誉且情节严重”。黎茜虽公开隐私,但主观目的是制止丈夫不忠,并非以贬损王月人格为目的。结合王月明知胡铭有配偶仍与其同居,本身存在过错,法院认为黎茜的行为未达侮辱罪“情节严重”标准。

  黎茜通过偷拍获取的证据虽被法院采纳用于认定王月与胡铭的不正当关系,但其公开传播行为仍被认定为侵权。

  谢鸿飞认为,证据的合法性是法院审查重点。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零六条,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而且,证据用途与取证手段也需要分开评价。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张明在接受中新社国是直通车采访时表示,因取证行为违法,行为人还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在他人住所内安装摄像头并传播偷拍内容,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6项“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规定,将面临拘留或罚款。

  同居与“以夫妻名义”的界限

  作为婚内人士,与异性同居即有固定住所,算不算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从而成立重婚罪?

  肖怡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重婚罪的构成需满足“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若二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如对外以夫妻相称、共同履行夫妻权利义务,则构成重婚罪。

  张明认为,重婚罪的认定需严格把握“以夫妻名义”的定罪标准。实践中,法院通常会在综合审查同居事实、邻居证言、社区登记记录以及其他相关证据的基础上进行判断。若仅存在同居行为而不能证实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则难以认定重婚罪。

  关于重婚罪的刑事自诉,肖怡表示,被害人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均可向法院提起自诉。在被害人不自诉的情况下,若存在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情形(如长期公开以夫妻名义生活),检察机关可依职权提起公诉。

  专家强调,婚姻纠纷中的维权行为必须合法合规,任何以侵犯他人权利为代价的“维权”均可能面临法律追责。在维护婚姻家庭关系过程中,如何既保护合法配偶的权益,又防止隐私权被滥用,需通过法律程序解决,而非私力报复。

  (文中案件涉及人员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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